普考申論題
105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企業經營或因方向調整或併購或裁撤部分營業項目等原因,而有調動員工的需要,但實務上常發生資方以調動來規避資遣、解僱或作為報復性懲罰的手段,法制實務見解上合理的調動有那些應遵循的原則?民國 104 年勞動基準法新增考慮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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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測驗考生對「調動五原則」的熟悉度及其法制化歷程。作答時應先點出早期內政部函釋及法院實務所建立的調動原則,接著必須精準指出民國104年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條文內容,特別強調修法時新增的「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與「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兩大關鍵防弊與保護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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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勞工調動涉及雇主企業經營權(人事指揮權)與勞工工作權之權衡。為避免雇主假借調動之名行惡意解僱或不當懲戒之實,實務與法制上逐步確立了調動合法性之審查基準,並於民國104年正式明文入法於《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以落實勞工權益之保障。 【論述】 一、法制實務見解上合理的調動應遵循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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