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考申論題 114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

第 三 題

由於當代勞動市場興起各式各樣的非典型僱用型態,因此我國亦於 2019 年修正「勞動基準法」,就派遣勞動關係之保護制定相關規範。請依據我國現行「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說明有關派遣勞動關係之主要特徵與定義(10 分),以及該法對於勞動派遣制度之重要規範內容。(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派遣勞動」,首先應聯想到勞基法於 2019 年增訂的第 2 條用詞定義(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掌握其「僱用與使用分離」的核心特徵。接著,針對保護規範,須依法條架構梳理:禁止登錄型派遣(第9條)、禁止要派單位指定轉掛(第17-1條)、工資給付補充責任(第22-1條)以及職業災害補償連帶責任(第63-1條),依序分點論述即可精準取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當代非典型勞動興起,派遣勞動因具備「僱用與使用分離」之特殊性,常衍生勞動權益受損之爭議。為強化派遣勞工之保障,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於 2019 年進行重大修正,明文化派遣三面關係,並建構完整之保護規範。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勞動派遣制度與法律規範
💡 2019年修法確立「僱用與使用分離」特徵,並建立四項權益保障。
  • 定義三面關係:依勞基法第2條,包含派遣勞工、派遣單位與要派單位。
  • 強制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派遣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 禁止指定轉掛:勞基法第17-1條防杜假派遣,違者勞工得要求直接僱用。
  • 工資與職災責任:勞基法第22-1及63-1條明定工資補充與職災連帶責任。
🧠 記憶技巧:派遣四支柱:不定期、禁轉掛、補工資、連職災。
⚠️ 常見陷阱:易誤認要派單位不具任何雇主責任;事實上在工資給付與職災補償,要派單位須承擔補充或連帶責任。
非典型勞動型態 勞動契約性質(定期與不定期) 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勞動基準法與勞工行政實務議題探討
查看更多「[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