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一般行政]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第 三 題
三、某公益文教機構館長甲於民國(下同)104 年 6 月 19 日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名家畫作一幅,價值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惟甲並未依規定交該單位之專責人員予以典藏,而於二天後私自將該畫帶回家,於同年 6 月 28 日以 250 萬元賣給不知情人士 A,隨後將其中 50 萬元送給其不知情的情婦 B,另 200 萬元存於銀行(一年獲取利息 3 萬元);甲於 105 年 7 月 1 日又代表我國接受外國贈送名家畫作一幅,價值 400 萬元,其再度如法炮製,於同年 7 月 4 日以 300 萬元賣給不知情人士 C,隨後以該款項購買名車一部,送給其不知情的兒子 D。甲之上開犯行於 105 年 7 月 6 日經人舉發(以上金流證明均已明確)。問:前揭各金錢財物應如何適用刑法規定予以沒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首先應聯想到刑法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沒收新制」與刑法第2條第2項的「從新原則」。解題時需依時間軸拆解兩次犯行,運用刑法第38條之1,逐一檢驗「原物」、「變得之物」及「孳息」的流向,並區分善意對價買受人(A、C)與無償取得之第三人(B、D)是否該當沒收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