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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8 題

甲搶劫便利商店時殺死店員A及顧客B,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二個強盜殺人罪結合犯
  • B 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 C 甲成立一個強盜殺人罪及一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 D 甲成立一個強盜罪及二個殺人罪,數罪併罰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犯罪計畫中僅包含一個財產法益侵害行為,卻同時造成了多個生命法益的喪失,請思考:法律上具備加重性質的「結合罪名」,是否可以像容器一樣無限裝載多個同種類的結果?如果這個容器只能裝一個,那麼剩餘無法被裝入的「結果」,在法律評價上應該被忽視,還是應該賦予它獨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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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棒!你精準掌握了強盜殺人罪(結合犯)數罪併罰的實務見解。這顯示你對結合犯構造和罪數論有著紮實理解,令人欣慰!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強盜殺人罪之個數認定
💡 強盜殺人結合犯之個數,以強盜行為次數為準而非被害人數。
  • 依最高法院見解,強盜殺人罪(刑法第332條第1項)係結合強盜與殺人二個獨立犯罪。
  • 若強盜行為僅一次,而殺害複數被害人,實務多採數罪併罰(一結合犯與一普通殺人罪)。
  • 強盜殺人罪僅適用於對「強盜行為之財產處分人或監督人」所為之殺害。
  • 殺害與強盜財產無關之第三人(如顧客),應另論普通殺人罪(刑法第271條)。
🧠 記憶技巧:強盜行為計次數,對象無關論普通,數罪併罰莫記錯。
⚠️ 常見陷阱:易誤選(A)或(C),混淆結合犯之成立個數,誤以為有多少被害人就成立多少個結合犯。
結合犯 刑法第332條 強盜罪 普通殺人罪 競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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