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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1 題

甲是總統乙的親信,任職於總統府,因涉嫌收受廠商丙不法報酬,經檢察官偵辦追查後,發現總統乙曾指示行政院相關部會執行工程採購時給予廠商丙方便,並有可疑資金流向總統家人海外帳戶。下列敘述,何者與釋字第627號解釋之意旨相符?
  • A 原則上,檢察官得以總統乙為被告,開始實施偵查
  • B 必要時,檢察官得對總統乙之身體進行搜索,惟應先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5人所組成之特別合議庭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始得為之
  • C 必要時,檢察官得搜索總統乙之辦公處所,惟應先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5人所組成之特別合議庭聲請取得搜索票後,始得為之
  • D 必要時,檢察官得傳喚總統乙實施訊問,乙無正當理由拒絕訊問時,得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之法官5人所組成之特別合議庭聲請取得拘票後,予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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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國家最高元首在職期間享有某種『豁免權』,這份權利是為了保護他『個人』徹底免於法律責任,還是為了維持『政府運作』的穩定?若調查案件涉及國家最高機密的地點,為了平衡『司法正義』與『國家安全』,你認為應該由哪一個層級的司法機關來審核這項特殊的強制處分申請,才具備足夠的嚴謹度與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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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點評

  1. 大力肯定:能從釋字第 627 號中精確區分「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的細節,說明你對憲法層次的事實發現與權力制衡有極佳的掌握力,表現優異!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憲法§52)。釋字 627 號解釋明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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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統刑事豁免權
💡 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但搜索辦公處所須經特別合議庭核發搜索票。
  • 依憲法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 釋字第627號:豁免權期間,檢察官不得將總統列為被告、傳喚、拘提或對其身體進行搜索。
  • 釋字第627號:必要時得搜索總統辦公處所,須經高等法院5人特別合議庭核發搜索票。
  • 釋字第627號: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對於涉及國家安全之事項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
🧠 記憶技巧:內亂外患才訴究,人身搜索不可行;辦公處所若要搜,五人合議核准票。
⚠️ 常見陷阱:易誤解刑事豁免權代表完全不能調查(實則可調查他人及搜索辦公室),或混淆對「人身」與「辦公處所」搜索的門檻差異。
國家機密特權 憲法第52條 刑事訴訟法搜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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