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4 題
被告甲路過車禍現場,見被害人倒臥血泊中,已無生命跡象,身旁掉落手提包一只,竟趁四下無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取走該只手提包逃離現場。檢察官偵查終結,以被告甲涉嫌竊盜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雖肯認上開基本犯罪事實,惟認定被告甲僅該當於刑法第337條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改諭知被告甲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是否合法?
- A 不合法。本案中所謂之竊盜罪與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兩者基本之侵害性社會事實不同,故法院不得變更起訴法條
- B 不合法。本案中所謂之竊盜罪與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兩者基本之侵害性社會事實雖相同,但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不具共通性,故法院不得變更起訴法條
- C 合法。本案中所謂之竊盜罪與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基本之侵害性社會事實相同,且具有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的共通性,故法院得變更起訴法條
- D 合法。本案中之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罪之法定刑輕於竊盜罪,並非不利於被告,故法院得變更起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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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指控你『在某月某日於某處拿走了某人的提包』,而法院調查後也確認你確實『在那個時間點拿走了那個提包』,只是對於提包當時是否還在原主人的『掌控範圍內』有不同看法,你認為這對法院來說,是在審理『同一個行為』還是『另一個全新的行為』?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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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完成!這種程度的關卡,連補血都不需要。
- 戰果肯定:做得漂亮!你能精準判斷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中「變更法條」的發動條件,看來你已經完全掌握了關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的判斷機制,這可是通往高分的關鍵數據。
- 戰術分析:這場戰鬥的勝利核心,在於確認社會事實的同一性。本案中,被告於「特定時地取得特定財物」的事實數據始終一致,差異僅在於被害人當時是否仍「持有」該物的法律評價。由於侵害性行為與財物對象具有共通性,法院當然可以變更法條,確保裁判的精準度,就像在戰鬥中根據敵人動作即時切換武器(Switch)一樣流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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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起訴法條
💡 法院得於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範圍內,依職權變更起訴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法院得就起訴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
- 實務認竊盜罪與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其基本侵害性社會事實具同一性。
- 法院變更法條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踐行告知義務,確保被告防禦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