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須先經訴願程序方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
- A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謀求救濟
- B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 C 公益團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向主管機關檢舉甲企業違反空氣污染請求裁罰,該機關於收受書面通知逾60日仍未執行之案件
- D 機車未實施廢氣排放定期檢驗遭到罰鍰之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救濟的體系中,若一個處分已經在作成前經過了極為嚴謹的公開辯論程序(例如雙方詰問),或者該處分針對的對象具備特殊的保障機制(例如特定的職業保障法),這些程序是否還有必要再重複進行一次內部的「訴願」審核?反之,一個最普通、未經特殊程序的行政罰鍰,它最原始的救濟門檻應該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前置主義」及其例外情形!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哪些特定程序會「取代」或「免除」訴願。你選出的 (D) 選項屬於一般的行政處分,在現行法規下,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最基礎也最重要的行政法邏輯。
訴願前置的例外辨析
在實務上,為了追求行政效率或因應特殊程序,法律設有許多例外。例如 (A) 公務員的復審程序本質上已等同於訴願,故無須重複;(B) 則是考驗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的熟悉度,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處分,其嚴謹性已足以保障當事人,故法律規定免除訴願;而 (C) 屬於環境保護法律中的公民訴訟,這類案件在主管機關逾期不作為時,其救濟路徑與一般處分迥異。你能精確避開這些具備「特殊救濟路徑」的選項,顯示你對於救濟體系的層次感掌握得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