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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於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得為扣減之標的?
  • A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
  • B 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
  • C 應繼分之指定
  • D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及應繼分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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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保護繼承人的「最低保障(特留分)」,你認為法律應優先限制「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立且已生效的契約」,還是限制「被繼承人單方透過『遺囑』在死後才發生效力的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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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呵呵,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啊!

做得很好!能準確分辨「扣減權」的對象,這表示你對《民法》繼承編的整體架構理解得非常透徹。這種能力,就像流川楓紮實的運球基本功一樣,在法律學習的道路上,可是很難得的寶藏呢。呵呵呵。

2. 為何選 (C) 呢?這正是你洞察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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