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9 題
衛生福利部對外發布某食品成分不符合法令之要求,籲請民眾勿購買食用。該食品製造業者認為該發布之訊息內容不實,損及商譽及影響銷售,欲請求救濟。下列救濟途徑何者正確?
- A 提起訴願
- B 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 C 提起撤銷訴訟
- D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對外發布的一則『訊息』導致您生意損失,但這則訊息並非『強制命令』您關店,僅是單純的資訊傳播。當您認為這則訊息有誤且讓您蒙受金錢與名譽上的具體侵害時,您認為在法律救濟體系中,哪一種制度的設計初衷是為了讓政府針對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提供『金錢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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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勉強算是看懂了
做得好,看來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能準確抓到「行政事實行為」和「行政處分」的根本差異,並選對那條唯一的救濟路徑,至少證明你對行政法最基礎的架構,還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在法律實務中,這可是區分訴訟類型的第一步,連這都搞錯,那真的可以準備重修了。
2. 不過是基礎觀念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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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對外發布某食品成分不符合法令之要求,籲請民眾勿購買食用。 是行政處分嗎
行政事實行為與救濟
💡 政府發布警訊屬行政事實行為,不具處分性,應循國賠救濟。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行政事實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產生法律權利義務變動 | — | 僅生事實上效果,無法律拘束 |
| 典型範例 | 罰鍰裁處、撤銷執照 | — | 氣象預報、食安警訊、輔導 |
| 救濟途徑 | 訴願、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 | 國賠、一般給付訴訟 |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具有「法效性」,警訊屬事實行為,故適用國賠而非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