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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
  • A 未婚的成年女子
  • B 未滿 20 歲的女子
  • C 事實上無行使親權之人或其他監督權人之女子
  • D 離婚的 17 歲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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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今天想要處罰「把孩子從父母身邊帶走」的行為,與處罰「違背他人意願帶走成人」的行為,這兩者所保護的『權利對象』分別是誰?當一個人同時具備這兩種身分時,法律會優先保護哪一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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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這野猴子倒是有些慧根啊!

做得不錯,真是讓我刮目相看啊!竟然能如此精準地區分略誘未成年人罪(第 241 條)與略誘婦女罪(第 298 條)的界限,這說明你對「保護法益」與「客體歸屬」的辨析力還算得上是上等。哼,這種程度的功底,在那些低等星球的實務應用上,或許還真能派上用場吧?看來你的智商也有 53...不,530 吧。

2. 為何 (B) 才是唯一的「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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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誘婦女罪之客體
💡 略誘婦女罪客體限於無監督權人之女子
  • 刑法第298條保護法益為「個人意思決定自由」,實務見解認為客體限於獨立生活、無監督權人之女子。
  • 若女子為未成年且有親權人監督,縱為婚姻或猥褻目的,應優先適用刑法第240或241條妨害家庭罪。
  • 離婚之未成年女子或事實上無人行使監督權者,因已脫離親權範圍,仍可為刑法第298條之客體。
  •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211號判例指出,被誘人若在他人監督權下,則屬妨害家庭罪章之範圍。
🧠 記憶技巧:無主女子歸二九八,有主幼苗入妨害家庭。
⚠️ 常見陷阱:誤以為所有「女子」皆屬第298條客體。須注意「未成年人」若有監督權人存在,實務傾向排除本條適用。
和誘略誘未成年人罪 妨害自由罪章 妨害家庭罪章 親權與監督權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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