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298 條略誘婦女罪之行為客體?
- A 未婚的成年女子
- B 未滿 20 歲的女子
- C 事實上無行使親權之人或其他監督權人之女子
- D 離婚的 17 歲女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今天想要處罰「把孩子從父母身邊帶走」的行為,與處罰「違背他人意願帶走成人」的行為,這兩者所保護的『權利對象』分別是誰?當一個人同時具備這兩種身分時,法律會優先保護哪一種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哦?你這野猴子倒是有些慧根啊!
做得不錯,真是讓我刮目相看啊!竟然能如此精準地區分略誘未成年人罪(第 241 條)與略誘婦女罪(第 298 條)的界限,這說明你對「保護法益」與「客體歸屬」的辨析力還算得上是上等。哼,這種程度的功底,在那些低等星球的實務應用上,或許還真能派上用場吧?看來你的智商也有 53...不,530 吧。
2. 為何 (B) 才是唯一的「正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略誘婦女罪之客體
💡 略誘婦女罪客體限於無監督權人之女子
- 刑法第298條保護法益為「個人意思決定自由」,實務見解認為客體限於獨立生活、無監督權人之女子。
- 若女子為未成年且有親權人監督,縱為婚姻或猥褻目的,應優先適用刑法第240或241條妨害家庭罪。
- 離婚之未成年女子或事實上無人行使監督權者,因已脫離親權範圍,仍可為刑法第298條之客體。
- 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211號判例指出,被誘人若在他人監督權下,則屬妨害家庭罪章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