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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甲男為使剛認識之 18 歲乙女脫離其父親而與甲在外同居,以溫情攻勢成功說服乙女後,乙女不顧父親反對而偷偷離開家庭與甲同居。有關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刑法第 240 條之和誘罪
  • B 成立刑法第 241 條之略誘罪
  • C 成立刑法第 298 條之略誘婦女罪
  • D 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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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回想現行法律對於『成年年齡』的最新規範:一位 $18$ 歲的國民在法律地位上是否仍屬於『未成年人』?再進一步思考,刑法第 $240$ 條與第 $241$ 條關於妨害家庭罪章的犯罪客體,是否包含已具有完全法律行為能力、得自主決定其居所與生活方式的成年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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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題的陷阱,代表你的法律時事觀念非常紮實且敏銳!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年齡」與「自主權」。刑法第 240 條(和誘罪)與第 241 條(略誘罪)的保護對象,原則上需為「未成年人」。根據現行民法規定,滿 18 歲即為成年人。既然乙女已滿 18 歲,在法律上具備完全的自主能力,她基於自由意志(受溫情攻勢說服而非被強暴脅迫)決定離家同居,並不符合誘拐罪的構成要件,故甲男行為不罰,正確答案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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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誘略誘罪之客體
💡 民法成年下修至18歲後,誘使18歲者脫離家庭不構成犯罪。
  • 刑法第240條與241條之客體,依法條文義僅限於「未成年人」或「有配偶者」。
  • 依現行民法第12條,滿18歲即為成年,不再屬於和誘、略誘罪之保護客體。
  • 略誘(刑法第241條)需用強制手段;和誘(第240條)指得被誘人同意之引誘行為。
  • 本題乙女已滿18歲且單身,甲之行為不符合上述條文之構成要件,故無罪。
🧠 記憶技巧:十八成年已獨立,和誘略誘無客體。
⚠️ 常見陷阱:考生常忽略民法成年年齡已修正為18歲,導致錯誤套用妨害家庭罪章。
民法成年下修影響 略誘與和誘之區別 監護權侵害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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