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
- A 甲以恐嚇將殺害全家的方式,迫使已婚並且已成年之乙脫離家庭
- B 甲透過交友軟體,以甜言蜜語使15歲的乙陷入情網,並誘使其脫離家庭與甲同居
- C 甲於海外經營應召店,意圖營利而以詐術使已成年的乙離家賣淫
- D 甲與20歲的乙交往遭乙父丙反對,甲對丙施強暴,乙女得以趁機脫離家庭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護監督權(父母權利)的邏輯下,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的判斷能力尚未成熟,法律是否會因為『他自己願意跟人走』就減輕對方的刑責?再進一步想,法律在哪個特定的年齡分界點,會強行將『你情我願』的行為直接提升到『犯罪情節重大』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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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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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選了 (B),完全正確!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同學對於「略誘罪」客體與手段的精準掌握。
擬制略誘的特殊規定
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的保護客體必須是未成年人。在選項 (B) 中,甲以甜言蜜語使 15 歲的乙離家,雖然手段和平,但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本題B因係以和平方式和誘15歲之乙脫離家庭,依刑法第241條第3項以略誘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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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略誘不是以非和平手段嗎
略誘罪與準略誘罪
💡 區分和誘與略誘,並注意未滿十六歲者視同略誘之擬制規定。
- 刑法第241條略誘罪須採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使之脫離家庭。
- 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係以和平手段得被誘人同意,使其脫離監督權。
- 略誘罪之本質在於完全剝奪被誘人之自由,或嚴重侵害監督權人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