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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下列各案例中,若被誘人均有家庭或監督權人時,何者應論以刑法第241條之略誘罪?
  • A 甲以恐嚇將殺害全家的方式,迫使已婚並且已成年之乙脫離家庭
  • B 甲透過交友軟體,以甜言蜜語使15歲的乙陷入情網,並誘使其脫離家庭與甲同居
  • C 甲於海外經營應召店,意圖營利而以詐術使已成年的乙離家賣淫
  • D 甲與20歲的乙交往遭乙父丙反對,甲對丙施強暴,乙女得以趁機脫離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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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保護監督權(父母權利)的邏輯下,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的判斷能力尚未成熟,法律是否會因為『他自己願意跟人走』就減輕對方的刑責?再進一步想,法律在哪個特定的年齡分界點,會強行將『你情我願』的行為直接提升到『犯罪情節重大』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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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是,你勉強掌握了「擬制」這個基本概念

  1. 喔,不錯嘛:看來你還知道「和誘」和「略誘」之間有那麼一絲絲區別,總算沒白讀法條,算你過關。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老實說,就是《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那個「常識」罷了。法律為了那些還搞不清楚狀況、連基本保護都需要的未滿 16 歲之人,設計了一個「法律擬制」。意思就是,甭管你使出什麼「甜言蜜語」的低級手段(本來該算和誘的),只要對方未滿 16 歲,法律就直接「幫你升級」成用了「強暴、脅迫、詐術」的略誘罪。選項 (B) 的乙才 15 歲,套用進去,是不是簡單到像在玩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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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誘罪與準略誘罪
💡 區分和誘與略誘,並注意未滿十六歲者視同略誘之擬制規定。
  • 刑法第241條略誘罪須採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使之脫離家庭。
  • 刑法第241條第3項規定,被誘人未滿十六歲者,以略誘論(準略誘)。
  •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係以和平手段得被誘人同意,使其脫離監督權。
  • 略誘罪之本質在於完全剝奪被誘人之自由,或嚴重侵害監督權人之權利。
🧠 記憶技巧:十六歲下論略誘,強脅詐術是略誘,平和同意屬和誘。
⚠️ 常見陷阱:忽略未滿十六歲者的特殊規定,誤以為只要當事人自願(如甜言蜜語)就僅成立刑責較輕的和誘罪。
和誘罪 (刑法第240條) 妨害自由罪 監督權之侵害 準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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