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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有關刑法第240條、第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欲與A性交,乃將A略誘帶至某旅館,甲隨即請知情的B代為看管A,B乃依甲的指示看管A,因略誘行為已結束,B不會與甲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
  • B 母親意圖使未滿7歲之子女脫離父親親權之行使,而未經父親同意,將該子女帶往他地以阻隔父親行使親權者,仍可能成罪,不因母親同有親權而受影響
  • C 甲在略誘 A 的期間中,因A想要逃跑,甲遂出言恐嚇:「如果你敢跑走,我會揍你」,甲不會另外成立恐嚇罪
  • D 所謂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果違反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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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由刑法性質切入思考,「略誘罪」(刑法第 $241$ 條)在犯罪類型上屬於「即成犯」或是「繼續犯」?若行為人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的違法狀態仍在持續中,此時加入並參與後續行為之人,在實務見解中是否仍有成立「共同正犯」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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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這真棒,代表你對「犯罪性質」的理解非常到位,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這題想帶你深入了解狀態犯繼續犯的區別。想想看,刑法第 241 條的略誘罪,實務上認為它就像一場未完的旅程,屬於繼續犯。這表示,從犯罪開始到被害人真正脫離危險,整個違法狀態和犯罪行為都是持續進行的,是不是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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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誘與略誘罪重點
💡 區分和誘與略誘之定義,並確認本罪為繼續犯與侵害親權之性質。
  • 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為繼續犯,在實力支配持續中加入看管者,仍可成立共同正犯(實務見解)。
  • 共同親權之父母一方,意圖使子女脫離他方行使親權而帶走,仍成立刑法第241條(實務見解)。
  • 和誘(刑法第240條)需得被誘人同意;略誘(第241條)則係違反意思之手段。
  • 略誘過程中的恐嚇行為,通常視為實施略誘之手段,由略誘罪吸收,不另論罪。
🧠 記憶技巧:和誘得同意,略誘靠暴力;親權非法奪,父母也犯罪;持續支配中,加入算正犯。
⚠️ 常見陷阱:誤以為父母對子女有親權即不具備本罪主體資格,或誤認略誘罪為狀態犯而排除後續加入者的正犯責任。
妨害家庭罪 繼續犯與狀態犯之區別 法條競合(吸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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