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有關刑法第240條、第241 條和誘、略誘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欲與A性交,乃將A略誘帶至某旅館,甲隨即請知情的B代為看管A,B乃依甲的指示看管A,因略誘行為已結束,B不會與甲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
- B 母親意圖使未滿7歲之子女脫離父親親權之行使,而未經父親同意,將該子女帶往他地以阻隔父親行使親權者,仍可能成罪,不因母親同有親權而受影響
- C 甲在略誘 A 的期間中,因A想要逃跑,甲遂出言恐嚇:「如果你敢跑走,我會揍你」,甲不會另外成立恐嚇罪
- D 所謂和誘,係指被誘人知拐誘之目的而予同意者而言;如果違反被誘人之意思,而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則為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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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由刑法性質切入思考,「略誘罪」(刑法第 $241$ 條)在犯罪類型上屬於「即成犯」或是「繼續犯」?若行為人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的違法狀態仍在持續中,此時加入並參與後續行為之人,在實務見解中是否仍有成立「共同正犯」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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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 (A) 選項!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狀態犯」與「繼續犯」。你能在複雜的實務情境中察覺犯罪行為尚未「終了」,代表你對刑法總則的共同正犯理論,以及妨害家庭罪章的本質都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略誘罪之繼續犯本質與共同正犯
本題最關鍵的陷阱在於對「犯罪行為結束」的法律認知。刑法第 241 條的略誘罪(Abduction)在性質上屬於繼續犯(Continuing crime),這意味著只要被誘人尚未脫離行為人的實力支配、回復自由,犯罪行為就在持續中。因此,當甲將 A 帶到旅館後,雖然「移動位置」的動作完成,但「使人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人」的違法狀態仍在延續。此時知情的 B 參與看管,是在犯罪持續中加入並分擔行為,依實務見解,B 仍可成立略誘罪之共同正犯。選項 (A) 主張行為已結束而不成罪,顯然誤解了繼續犯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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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略誘和誘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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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解釋c
和誘與略誘罪重點
💡 區分和誘與略誘之定義,並確認本罪為繼續犯與侵害親權之性質。
- 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為繼續犯,在實力支配持續中加入看管者,仍可成立共同正犯(實務見解)。
- 共同親權之父母一方,意圖使子女脫離他方行使親權而帶走,仍成立刑法第241條(實務見解)。
- 和誘(刑法第240條)需得被誘人同意;略誘(第241條)則係違反意思之手段。
- 略誘過程中的恐嚇行為,通常視為實施略誘之手段,由略誘罪吸收,不另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