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向長青電氣行(由年 18 歲、未婚並經其父親王大力允許獨立營業之王長青獨資經營)購買電視機而未付款,出賣人擬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給付價金之訴。問:在起訴狀上,當事人欄中有關原告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長青電氣行,法定代理人王長青
- B 原告長青電氣行,代表人王大力
- C 原告王長青,法定代理人王大力
- D 原告王長青即長青電氣行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間店並非法律上的「公司(法人)」,那麼在法律眼中,真正扛起責任、簽署契約的「人」到底是誰?另外,如果法律已經特別許可一個人在特定範圍內可以「獨立經商」,那麼他在法庭上爭取這門生意的欠款時,是否還需要像小朋友一樣由父母代表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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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適格與訴訟能力之辨析
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D),顯示你對於獨資商號之當事人地位以及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的實務變革已有紮實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獨資商號並非獨立的法人,不具備權利能力,其權利義務之主體仍為出資人個體。因此,在訴訟法上應以該自然人為當事人,常見的記載方式即為「王長青即長青電氣行」,這能清楚標示實體法律關係的歸屬,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實體法與程序法之連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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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營業訴訟
💡 經允許營業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於營業範圍內具完全訴訟能力。
| 比較維度 | 獨資商號 | VS | 非法人團體 (如合夥) |
|---|---|---|---|
| 當事人能力 | 無(歸屬於個人) | — | 有(民訴第40條3項) |
| 當事人記載 | 王小明即長青行 | — | 長青合夥,代表人甲 |
| 訴訟能力 | 依該自然人而定 | — | 由代表人行之 |
💬獨資商號僅為自然人之別名,訴訟上必須以自然人本人為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