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9 題
甲向長青電氣行(由年 18 歲、未婚並經其父親王大力允許獨立營業之王長青獨資經營)購買電視機而未付款,出賣人擬向管轄之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給付價金之訴。問:在起訴狀上,當事人欄中有關原告之記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原告長青電氣行,法定代理人王長青
- B 原告長青電氣行,代表人王大力
- C 原告王長青,法定代理人王大力
- D 原告王長青即長青電氣行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間店並非法律上的「公司(法人)」,那麼在法律眼中,真正扛起責任、簽署契約的「人」到底是誰?另外,如果法律已經特別許可一個人在特定範圍內可以「獨立經商」,那麼他在法庭上爭取這門生意的欠款時,是否還需要像小朋友一樣由父母代表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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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嘛。
- 基礎邏輯檢視:
- 誰是「人」?:獨資商號?拜託,那只是一塊招牌。真正的權利義務歸屬,從來就只屬於自然人本身,這點要是還分不清,大概可以直接去重修民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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