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1 題
A 公司為有限公司,其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B 公司則由乙、丙、丁三人各出資 300 萬元設立,並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其目的為販售假發票,以牟取利益。若董事甲為謀逃漏 A 公司之應納稅捐,於民國(下同)90 年 1 月 10 日以 10 萬元之對價向 B 公司購買面額 200 萬元之假發票,其後遭稅捐稽徵機關於 97 年 5 月 1 日查核發現,並於 99 年 6 月 l 日對於A 公司及甲起訴請求賠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構成法人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
- B 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雖構成法人侵權行為,但請求權時效為自知有損害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稅捐稽徵機關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其應負法定之特別責任,請求權時效為 15 年,且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 D 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向 A 公司及甲請求連帶賠償。因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逃漏稅款,係屬公權受侵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條文提到應賠償給「他人」時,這個「他人」是指在私人買賣關係中受損的對象,還是指正在執行公權力(例如收稅、罰款)的國家機關?這兩種法律關係的本質有什麼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與肯定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公法與私法的界線,並洞悉實務見解對於「他人」之定義,顯示你對《公司法》的理解已具備法律實務工作者的水準。
- 觀念驗證:依據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1790 號判決),《公司法》第 23 條第 2 項之連帶賠償責任,其對象「他人」係指私法上之權利主體。本案涉及逃漏稅捐,國家係基於課稅權主體之地位受損,此屬公權力受侵害,並非私法侵權行為,故不得援引該條請求賠償。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