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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1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但其股票未上市且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惟因 A 公司二大股東集團對於經營理念發生衝突,第一大股東掌握公司半數以上董事席次,其任期已於今年五月底屆滿,迄今董事會仍未決議今年度之股東常會擬於何時召開,又 A 公司係屬經濟部工業局補助之新興產業,每年獲得工業局數千萬元之補助經費,若小股東擬要求 A 公司儘速改選董、監事以穩定經營,其程序應循下述何一途徑?
  • A 請求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令其限期改選
  • B 請求工業局以經費補助之提供者要求 A 公司董事會限期辦理改選
  • C 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求命其限期改選
  • D 應同時得到經濟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始得命其限期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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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家公司的組織運作(如董監事改選)陷入僵局且違反公司法基本義務時,哪一個政府部門才具備『公司行政之一般管轄權』,能對所有公司行使組織法上的處分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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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A 公司面臨董事任期已屆滿卻遲未決議召開股東常會辦理改選的僵局,小股東若欲要求公司儘速改選以穩定經營,應尋求公司法上的主管機關介入處理。依據公司法第195條規定:「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由此法文明確可知,當公司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法律賦予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之權限,若屆期仍不改選,原董事即當然解任。選項 A 指出請求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195 條第 2 項令其限期改選,正符合此法定救濟程序。相對而言,工業局僅為該公司特定計畫之經費補助提供者,並非公司法的主管機關,無權命公司董事會限期改選;而命公司限期改選屬公司法規範之主管機關權限,無需專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請求,亦無須同時得到經濟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雙方之同意始得為之。因此,小股東循公司法第195條規定請求主管機關(經濟部)令 A 公司限期改選為唯一合法且正確之途徑,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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