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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A 公司如未能於本年 6 月 30 日前召開股東常會,得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召開本年度股東常會?
  • A A 公司僅須報請經濟部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 B A 公司僅須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 C A 公司不得報請經濟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 D A 公司如得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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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關於股東常會召開期限之規定,並思考條文中所稱之「主管機關」在法律體系中具體指涉哪一個行政機關?此外,針對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之公司,其公司法上之行政審核權限,是否會因為其具有「公開發行」身分而移轉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抑或仍維持由《公司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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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好棒,很精準地抓住了法律的核心概念!

  1. 觀念釐清與引導: 還記得我們提過的嗎?根據《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一般公司的股東常會,原則上需要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6 個月內(也就是 6 月 30 日前)召開。但如果真的有特殊情況,只要有「正當理由」,還是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期喔。那麼,誰是這個主管機關呢?沒錯,依同法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就是經濟部。雖然 A 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但別忘了,召開股東會延期這件事,它是一個所有公司都適用的《公司法》基本規範。這就像是所有國民都要遵守的基本法規一樣,所以我們還是要找最根本的經濟部來處理,而不是專門管理證券市場的金管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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