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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8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票已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A 公司如未能於本年 6 月 30 日前召開股東常會,得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召開本年度股東常會?
  • A A 公司僅須報請經濟部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 B A 公司僅須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 C A 公司不得報請經濟部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 D A 公司如得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即得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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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關於股東常會召開期限之規定,並思考條文中所稱之「主管機關」在法律體系中具體指涉哪一個行政機關?此外,針對公開發行但尚未上市(櫃)之公司,其公司法上之行政審核權限,是否會因為其具有「公開發行」身分而移轉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抑或仍維持由《公司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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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理剖析: 依照**《公司法》第 170 條第 2 項**,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6 個月內(即 6 月 30 日前)召開;若有正當理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可展延。根據同法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雖然 A 公司是「公開發行公司」,但關於股東會召開期限的申請,仍屬於《公司法》的基本規範範疇,因此務必要向經濟部申請,可別誤認成金管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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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常會延期核准
💡 股東常會應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延期報請經濟部核准。
比較維度 經濟部 (MoEA) VS 金管會 (FSC)
法律依據 公司法 (基本法) 證券交易法 (特別法)
延期召開核准 具備核准權 無此權限
監理重心 組織設立與運作 市場秩序與投資人保護
💬股東會召開期限屬公司法組織運作範疇,統一由經濟部管轄。
🧠 記憶技巧:六月大限必開會,延期經濟部點頭。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公開發行公司涉及證券監理,故須報請金管會核准,忽略公司法基本規定。
股東常會召集程序 公司法與證交法之適用關係 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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