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06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為公務員,其配偶乙開設 A 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經營困難面臨解散,原本擔任董事之丙卻在公司解散前亡故,為了符合公司法規定,解散前仍須補足董事人數,乙因而商請甲於 2017 年 3 月 18 日掛名董事,並即於 2017 年 7 月 20 日辦理公司解散,甲並未領取任何薪資。試問:甲之行為是否合法?甲可能必須承擔何種責任?(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核心在於「公務員兼任私營公司董事」之適法性。思考重點應放在《公務員服務法》對經營商業之禁止規定,並探討「僅掛名未領薪資」及「公司解散前短暫掛名」是否能作為免責事由,最後依據《公務員懲戒法》推導其應負之責任。
公務員經營商業之禁止
💡 公務員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即構成經營商業,不以支薪或實際經營為要件。
🔗 公務員違法經營商業之責任判定流程
- 1 形式要件審查 — 確認是否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如董事),不論有無實際參與。
- 2 構成要件該當 —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禁止規定,不以領薪或長期經營為必要。
- 3 法律效果觸發 — 該當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失職,依同法第24條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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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111年修法後對於公務員「兼職」已有放寬,但「經營商業」仍嚴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