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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關於合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人亦得為合會會員
  • B 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 C 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為會員
  • D 自然人不得同時為數合會之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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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合會是一種高度依賴「個人信用與社會關係」的互助模式,法律會規定參與者必須具備什麼樣的「生命主體」身份?而當我們討論一個人的法律行為時,是否只要他屬於這種「主體」,在具備法定條件後就能參與契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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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 依據民法第709-2條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根據上述規定,選項A為錯誤,因法條明定會首與會員均以自然人為限,故法人不得為合會會員;選項B亦錯誤,因法條明文禁止會首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選項D為錯誤,因該條文並無禁止自然人同時擔任數個合會會首之限制規定。關於正確選項C,法條僅限制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以及「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經反面解釋可知,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非擔任會首,且非參加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原則上仍得為合會之會員,故選項C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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