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 題
依土地法第 102 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 2 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若甲乙簽訂租地建屋之租賃契約後,並未依規定在 2 個月內為地上權之登記,請問該租賃契約之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於地上權登記以前不生效力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達成協議」後,法律要求他們事後去政府機關進行某種「行政備案」。如果他們忘記去備案,這會導致當初兩個人「握手言和、達成共識」的這個事實消失嗎?法律上的『義務』與契約本身的『生命力』是否一定要綑綁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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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對「法律程序」與「契約本體」邏輯切分的掌握。你能不受法條中「應」字(行政義務)的干擾,精確判斷出私法契約的核心效力,這展現了極佳的法律邏輯思維。
- 觀念驗證:在法律架構中,債權行為(如租賃契約)通常自雙方合意時即生效。土地法第 102 條雖規定應於 2 個月內聲請登記,但該規定性質上屬於「訓示規定」或為了物權公示之目的,並非契約的生效要件。除非法律明文規定「不登記則無效」,否則單純程序上的延宕或缺失,並不影響原契約在私法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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