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 題
下列何種事由不構成公務員職務關係消滅之原因?
- A 死亡
- B 資遣
- C 撤職
- D 休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務員的人事變動中,如果我們將各種情況分為「永久性地離開體制」以及「因特定原因暫時離開,但在法律上仍保有未來重新執行職務的可能性」這兩大類。當你在審視法律效果時,該如何區分哪一種狀態僅是「按下了暫停鍵」,而非「關閉了電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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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關係消滅」與「效力中止」的法律效果差異,這顯示你對公務員身分法制的基礎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所謂「職務關係消滅」,是指公務員身分永久性地喪失,與國家間的法律連結徹底斷裂。其中的關鍵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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