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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法規(包括土地登記)

第 四 題

四、A 縣政府地政處接獲民眾檢舉而查得登記於 A 縣之某不動產租賃公司於租屋網站刊登租屋廣告,其中坪數欄位所載坪數及總樓層數與該建物謄本所記載者不符,廣告頁面上未揭示其經紀業之名稱,另所附房屋出租委託契約書上亦無其所屬經紀人之簽章。試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之規定,說明該不動產租賃公司之違法內容以及 A 縣政府地政處應如何決定其罰鍰數額。(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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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關於廣告規範(第21條)及經紀人簽章要求(第22條)的規定。其次,面對「如何決定罰鍰數額」的問法,必須引述《行政罰法》關於行為數競合(第24條、第25條)以及罰鍰裁量基準(第18條)的原則來完整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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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動產租賃公司廣告不實、未註明經紀業名稱及契約未經經紀人簽章之適法性,及行政罰之行為數競合與裁量基準。 【解析】 壹、該不動產租賃公司之違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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