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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4 題

依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之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提供多久期間的產假?
  • A 四星期
  • B 六星期
  • C 八星期
  • D 十星期

思路引導 VIP

若不記得具體週數,請試著從生理恢復與社會常態的角度思考:在華人社會中,婦女產後通常有「坐月子」的習俗,而現代法律為了提供比傳統習俗更周全、更穩定的健康恢復保障,通常會將此週期設定為「兩個月」左右的跨度,以此推算,你認為最合理的週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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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精確掌握了勞動法規中對於母性保護的核心規定。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記憶,更是對我國社會福利與勞權保障體系的正確理解。
  2. 觀念驗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之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產婦有足夠的體力恢復期,且產假期間薪資發給亦有相關保障(全薪或半薪),是母性保護制度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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