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按照乙公司所提供之產品型錄,向乙公司訂購一部由該公司全新出產的 49 吋液晶螢幕,價金新臺幣 3 萬元,甲、乙雙方約定,乙公司應於 3 月 1 日將甲所訂購之液晶螢幕送至甲在陽明山上之住所。甲與乙間之債的關係,自何時成為特定物之債?
- A 甲與乙公司締結買賣契約時
- B 乙公司將欲送往甲處之液晶螢幕,在乙公司包裝完成時
- C 乙公司將上開無瑕疵之液晶螢幕運抵甲之住所時
- D 甲付清新臺幣 3 萬元之價金時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買賣標的是可以量產的同規格商品時,在賣方將東西交到你手上之前,這件物品何時才在法律上與倉庫裡的其他同類標籤產生區隔?若契約約定賣方「負擔運送責任且須送至特定地點」,那麼賣方要做到哪一個關鍵的最後動作,才算徹底完成了他應盡的所有準備程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種類之債的特定」
- 觀念驗證:本案標的物為量產之液晶螢幕,屬於種類之債。依《民法》第 200 條第 2 項規定,種類之債需待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時,始轉化為特定物之債。本題約定由乙公司送貨至甲之住所,法律性質上屬於持參債務。因此,乙公司必須將無瑕疵之標的物實際運抵目的地,處於甲隨時可受領的狀態,才算完成交付之必要行為,達成「特定」之法律效果。
- 難度點評:Medium。本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考生不僅要區分特定物與種類物,更須精確辨識實務中「取立債務」、「送付債務」與「持參債務」在特定時點上的細微差異,是法律基礎觀念的試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