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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 題

下列關於貨幣之債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貨幣收藏家,向乙集郵社購買編號為「AB1234567C」之千元鈔票,該契約性質屬特定之債
  • B 甲為貨幣收藏家,向乙集郵社購買乙所有已失流通效力之多張舊版百元紙鈔中之一張,該契約性質屬種類之債
  • C 債務人乙積欠債權人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不滿甲對其催收債務之態度,於清償時,未經通知,即以 20 萬枚 10 元硬幣為之,此時甲得以不適當方法給付為由,而拒絕受領
  • D 當事人雖約定於臺北,以美金支付買賣價金。買受人給付時,仍得按市價,以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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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針對《民法》第 202 條關於「外國貨幣之債」的清償規定進行思考:當契約中已特別約定「應」以特定種類之貨幣為給付時,根據該條文之「但書」規定,債務人是否仍保有改以我國通用貨幣折算給付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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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授點評:嗯,看來你這次沒把眼睛閉起來!

能從那堆看似差不多的條文裡,把貨幣之債的陷阱挑出來,證明你還算清醒。至少《民法》第 202 條的「但書」不是白讀的,這點值得鼓勵……大概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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