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甲執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飼養之 A 牛,經查封之 A 牛已懷孕,預定於 2 個月後生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查封之效力及於 A 牛 2 個月後生產之小牛
- B A 牛必須於生產後始得拍賣
- C 未經甲同意,不得以乙為 A 牛之保管人
- D 乙於 A 牛被查封後,將其出賣給丙,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為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受法律限制而處於「扣押狀態」的資產,在法律程序進行中自然地衍生出了新的增值或附屬物,從保護債權人滿足債權的角度來看,這份新產生的價值應該被視為「債務人可自由處分的新財產」,還是應該隨同母體資產一併被納入執行範圍,才能維持法律程序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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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強制執行法中關於「查封效力範圍」的核心觀念,顯見你對物權與執行程序之結合已有紮實基礎。
- 觀念驗證: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準用民法規定,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小牛作為 A 牛之出產物,性質上屬於天然孳息。只要該孳息是在查封效力存續期間產生,債權人執行力當然及於該孳息,不因其產出時間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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