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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甲執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飼養之 A 牛,經查封之 A 牛已懷孕,預定於 2 個月後生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查封之效力及於 A 牛 2 個月後生產之小牛
  • B A 牛必須於生產後始得拍賣
  • C 未經甲同意,不得以乙為 A 牛之保管人
  • D 乙於 A 牛被查封後,將其出賣給丙,乙、丙間之買賣契約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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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受法律限制而處於「扣押狀態」的資產,在法律程序進行中自然地衍生出了新的增值或附屬物,從保護債權人滿足債權的角度來看,這份新產生的價值應該被視為「債務人可自由處分的新財產」,還是應該隨同母體資產一併被納入執行範圍,才能維持法律程序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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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效力與天然孳息

本題核心在於懷孕母牛生下的小牛是否受查封效力所及。依據**《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1項**,查封之效力及於查封物之天然孳息;而天然孳息之定義見**《民法》第69條第1項**(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因此,小牛自然受查封效力所及。此外,法無明文限制須待生產後才能拍賣,懷孕的牛本身即具財產價值,故選項 (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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