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3 題
甲、乙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法院於同一判決並酌定兩人所生未成年子女丙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乙任之,但甲得依一定方式與丙會面交往。關於前開裁判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判決後丙仍與甲同住,乙向法院聲請命甲交出丙之強制執行時,法院得直接將丙取交於乙
- B 如判決後丙與乙同住,甲就裁判所定會面交往聲請強制執行時,乙所負者為協力義務,法院僅得採間接強制方式對乙執行
- C 執行法院就前述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於必要時得發函內政部移民署,限制丙非經甲、乙之同意,不得出國
- D 如甲、乙任一方已攜丙出國,我國法院無法囑託外國法院代為執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果義務人(例如同住的一方)頑強抵抗,且法院連續處以怠金(罰款)都無效時,為了確保法律判決的權威性以及「孩子與雙親維繫感情」的權利,國家公權力是否應該被限制「絕對禁止」直接介入孩子的人身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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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家事執行之核心關鍵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家事事件法》中極為細膩的執行實務,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關鍵法律陷阱,顯示你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保障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選項 (B) 是錯誤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對於「會面交往」之執行,雖然優先採用間接強制(如處以怠金),但若間接強制仍無法達成目的,且在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形下,執行法院亦得採取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取交聲請人進行探視。並非「僅得」採取間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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