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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關於搶奪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客體僅限於動產
  • B 我國刑法設有加重搶奪罪之規定
  • C 第 323 條之準動產非本條之行為客體
  • D 本罪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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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定義中,『電能』或『熱能』這類能量,被明文規定可以視為動產的條文(第 323 條),是位在哪一個特定的章節裡?再者,從物理特性來看,『搶奪』這個動作必須包含『對物施加暴力』,我們真的有辦法對『電力』進行物理上的搶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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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小叮嚀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搶奪罪之客體與要件
💡 搶奪罪客體包含動產與準動產,且設有加重規定。
比較維度 搶奪罪 VS 強盜罪
手段本質 趁人不備,公然奪取 強行壓制,暴力取財
施力對象 對物施力(偶爾間接及人) 對人施強暴、脅迫
抗拒程度 未達不能抗拒 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準動產準用 刑法第331條準用 刑法第331條準用
💬搶奪與強盜之分水嶺在於手段是否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
🧠 記憶技巧:搶奪對物不備,331準用323,能量也是寶。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搶奪罪僅限「有形動產」,忽略第331條準用第323條關於電能、熱能等準動產之規定。
準動產之定義 強盜罪與搶奪罪之區別 加重搶奪罪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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