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關於搶奪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為客體僅限於動產
- B 我國刑法設有加重搶奪罪之規定
- C 第 323 條之準動產非本條之行為客體
- D 本罪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法律定義中,『電能』或『熱能』這類能量,被明文規定可以視為動產的條文(第 323 條),是位在哪一個特定的章節裡?再者,從物理特性來看,『搶奪』這個動作必須包含『對物施加暴力』,我們真的有辦法對『電力』進行物理上的搶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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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之客體與要件
💡 搶奪罪客體包含動產與準動產,且設有加重規定。
| 比較維度 | 搶奪罪 | VS | 強盜罪 |
|---|---|---|---|
| 手段本質 | 趁人不備,公然奪取 | — | 強行壓制,暴力取財 |
| 施力對象 | 對物施力(偶爾間接及人) | — | 對人施強暴、脅迫 |
| 抗拒程度 | 未達不能抗拒 | — | 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 |
| 準動產準用 | 刑法第331條準用 | — | 刑法第331條準用 |
💬搶奪與強盜之分水嶺在於手段是否達「至使不能抗拒」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