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07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四 題
四、為確立土地登記之公信力,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土地權利人受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錯誤、遺漏或虛偽之內涵為何?又損害賠償之範圍為何?請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迅速聯想《土地法》第68條關於登記機關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並結合《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精確寫出「錯誤」與「遺漏」的法定定義。對於「賠償範圍」,除點出「受損害時之價值」此一法定上限外,更應進一步展現法學深度,論述實務上對於「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的取捨,以及不動產估價上「受損害時」基準日之認定。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賦予絕對之公信力(土地法第43條),為保障真正權利人並維持交易安全,《土地法》第68條特別明定登記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此制度性質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且實務上多傾向認定為無過失責任,以落實對私有財產權之保障。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