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高考申論題 114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四 題

土地登記之更正其目的,在於確立地籍,保護產權,藉以維持不動產交易安全。試依土地法第 69 條之規定,分別說明「聲請更正」與「逕為更正」之內涵並就聲請更正登記之要件為何?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應直擊《土地法》第69條,並搭配《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定義「登記錯誤或遺漏」。解題架構先對比「聲請」與「逕為」在發動主體與核准層級的差異,接著論述聲請更正要件時,務必補充實務見解(如釋字第598號),強調「不得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及「不得涉及私權爭執」兩大隱含要件,以展現法學深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 土地登記具有公信力,若登記完畢後發現有錯誤或遺漏,為確立地籍並保護產權,設有更正登記制度。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更正登記之發動方式可分為「聲請更正」與「逕為更正」,兩者適用之情形與程序各有不同。 【論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土地法更正登記制度
💡 區分聲請與逕為更正,並掌握無私權爭執與維持同一性之要件。
比較維度 聲請更正 VS 逕為更正
核准機關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登記機關自行辦理
發動主體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 登記機關主動發現
錯誤性質 影響權利狀態之錯誤 單純記載疏忽之筆誤
證明文件 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必有原始登記證明文件
💬兩者差異在於錯誤的嚴重程度與行政效率的平衡。
🧠 記憶技巧:聲請上級批,逕為文書明;完畢無爭同一性,補救產權更正清。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涉及私權爭執」與「妨礙登記同一性」時不得辦理更正登記,此為申論高分關鍵。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 條 釋字第 598 號解釋 土地法第 43 條公信力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於估價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