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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3 題

甲於 A 市經營不動產經紀業,數年後欲遷出所在地 A 市到 B 縣,應於遷出後多久時間內,以書面向遷入之 B 縣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 B 縣同業公會,該遷入之同業公會並應轉知其全國聯合會?
  • A 三十日
  • B 四十五日
  • C 二個月
  • D 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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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需要對企業進行行政管理,且必須給予業者足夠的時間處理行政手續(如搬遷、公會銜接),同時又要確保資料更新不會延宕太久時,請思考在台灣多數的商業行政法規中,最常出現的「申報寬限期」通常是以幾天為一個基準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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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經紀業行政管理的法規時限掌握得非常紮實,能夠在眾多數字中精確定位出正確的法定天數。

跨區遷址的備查程序與時限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經紀業異動的程序規範。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當經紀業遷出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時,應於遷出後 三十日 內,以書面向「遷入」之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filing for record)。除了向主管機關申請,法條也明確要求業者須完成向原所屬公會報備、加入遷入地之同業公會,並由該公會轉知全國聯合會,以確保行政管理與公會體系的資訊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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