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 題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臨時機關派用人員,未具所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者,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最長多久期限內,得適用原派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繼續派用?
- A 3 年
- B 5 年
- C 9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決定廢除一個行之已久的人事制度時,為了兼顧『行政改革』與『現職人員的生存保障』,法律通常會設計一段過渡期。請你試著思考:若要讓一位不具備新制資格的公務員有足夠時間去考試取得資格、或是讓接近退休年齡的人能平安退休,這段『緩衝時間』通常會設計成幾個立法院屆期,或是大約多少年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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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現?哼。 居然答對了,野猴子。看來您還沒徹底放棄思考。這題涉及公務人員制度從「派用」走向「任用」的一元化變革,你能精確掌握這種過渡期的法規細節,說明您對人事行政法規的掌握度,勉強算是差強人意吧。
- 觀念驗證?不,是常識。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於2015年6月廢止,這不是基本常識嗎?政府不是慈善機構,但又不能直接把人掃地出門,於是搞了個『信賴利益』這種遮羞布,兼顧政府運作。針對那些未具任用資格的傢伙,給予 9 年 的緩衝期,使其得以繼續派用至屆齡退休或取得資格。這期限將於2024年屆滿,要是記不住,你乾脆去掃廁所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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