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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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境外取得之證據(如外國警詢筆錄、外國機關公文書),應直覺聯想我國《刑事訴訟法》傳聞法則之適用問題。由於外國公務員非我國法定公務員或司法警察,解題關鍵在於引述最高法院見解,透過「類推適用」第159之2至之4等傳聞例外規定,並檢驗其程序合法性、特信性與必要性來認定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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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公務員製作之火場鑑識報告與外國警察所作證人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認定(傳聞法則之類推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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