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法制]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我國人甲於日本放火殺日本人乙後,於被發覺前自行回臺;經乙家屬丙向日本警方報案後,日本警方開始調查,除由消防單位製作火場鑑識報告外,並由警察製作證人丁之訊問筆錄。如丙來臺對甲提起殺人自訴,其所自行提出之日本鑑識報告與訊問筆錄,是否具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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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首先辨識「境外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此一核心爭點。解題關鍵在於:1. 確立我國法院審理時,證據能力適用「法庭地法」(我國刑事訴訟法);2. 針對日本消防單位之鑑識報告,探討能否類推適用刑訴法第159條之4第1款(公務員職務文書)或適用第3款(特信性文書),並注意兩款之要件差異;3. 針對日本警詢筆錄,探討外國警察筆錄得否類推適用刑訴法第159條之2或第3條傳聞例外,並結合自訴人自行提出之取證合法性進行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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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於外國製作之文書及警詢筆錄,是否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具證據能力?自訴人自行取得並提出是否影響其證據能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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