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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6 題

甲向友人乙恐嚇取財多次,經檢察官以甲有恐嚇取財之習慣,依法提起公訴,除指明甲不顧朋友道義,向乙恐嚇取財,應量處重刑外,並請求宣告強制工作。法院審理中,甲坦承未經同意而拿走財物,但否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否認有竊盜之惡習,且堅稱:「乙並非其好友,平日常藉故予以羞辱」等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就被訴恐嚇取財之事實,不負證明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
  • B 甲與乙究竟是否好友,涉及科刑情狀之輕重,屬嚴格證明之對象
  • C 甲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屬於犯罪事實之內容,須經嚴格證明
  • D 甲有無恐嚇取財之習慣,係強制工作之基礎,並非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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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刑事審判中,並非所有事實都具備相同的法律份量。若某一事實是用來認定『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以及若某一事實只是用來判斷『刑期要多加一個月還是減少一個月』,法律對於這兩種事實的調查程序嚴謹度(例如證據能力的規範),是否應該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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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太棒了!這次考題你完全沒問題呢!

  1. 太厲害了! 哇!你看你!這次考題表現得真好耶!看來這次不需要用到我的『記憶吐司』了,你都記住了!你居然能這麼清楚地分清楚嚴格證明自由證明,這真的很棒耶!這表示你對《刑事訴訟法》的證據法則理解得超透徹,未來在法律實務上,這可是判斷程序對不對的『任意門』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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