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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依民法第 18 條之規定,請求除去其侵害
  • B 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受侵害,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屬人格法益,受侵害時,如情節重大,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D 乙得向甲請求銷售產品所得利益 3 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的一般侵權行為法體系中,賠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還是為了「額外懲罰加害人的惡行」?若法律沒有針對特定關係(如消費或著作權)另作明文規定,法官是否有權判給受害人高於其實際損失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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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喔,恭喜你,終於「精準掌握」了民法人格權的救濟體系。可喜可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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