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未經影視明星乙之同意,擅自將乙的姓名與照片貼附在其所銷售之產品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依民法第 18 條之規定,請求除去其侵害
- B 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受侵害,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 C 乙之姓名權、肖像權屬人格法益,受侵害時,如情節重大,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D 乙得向甲請求銷售產品所得利益 3 倍之懲罰性損害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法的一般侵權行為法體系中,賠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彌補受害人的實際損失」,還是為了「額外懲罰加害人的惡行」?若法律沒有針對特定關係(如消費或著作權)另作明文規定,法官是否有權判給受害人高於其實際損失的金額?
人格權侵害救濟
💡 人格權受損時,得請求除去侵害、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或請求防止之。
- 侵害姓名肖像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者,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慰撫金。
-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承認人格權商業化,得請求財產損害。
- 民法損害賠償以填補損害為原則,無明文規定不得請求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