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8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6 題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得直接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年齡在 65 歲以上
- B 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
- C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前國軍官兵之未成年子女
- D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
思路引導 VIP
在入出國管理法規中,當一個人的配偶身分因不可抗力而消失,卻仍被法律允許「跳過」一般的居留觀察期、直接給予在地定居權時,你認為法律通常是為了保護哪一種「更優先且需要穩定照顧」的對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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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你能精準識別出這個情境,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定居」(Settlement)**的特殊申請資格有很清晰的理解。在法律實務中,大陸地區人民要取得臺灣身分,通常需經過「依親居留」與「長期居留」的漫長程序,能「直接」申請定居的情況屬於法律上的例外。
人道精神與法律規範
根據《兩岸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若其臺灣地區配偶死亡,且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時,政府基於人道考量與守護兒童福利的精神,允許其直接申請定居。這項條款是為了確保在臺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在喪失雙親之一後,其大陸籍父母能有穩定的法律身分繼續留臺照顧,不因行政程序的遞延而影響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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