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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警察法規概要

第 24 題

行政執行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多少數額,不得限制住居:
  • A 法未明文規定
  • B 10 萬元
  • C 20 萬元
  • D 3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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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量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法律必須在「國家債權的實現」與「保障人民基本人權」之間找到平衡。如果一位國民僅僅因為極微小的欠稅或罰鍰就被限制人身自由,這是否符合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定一個「最低門檻」,來防止行政權過度干預人民的遷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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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行政執行程序中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行政執行實務中如何透過法律明文來實踐「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門檻規範

本題的法律依據非常明確,即是**《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2 項第 1 款**。法條中規定,若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 10 萬元,原則上不得對其採取限制住居(Restricting residence)的處分。這是為了避免國家僅因相對較小的公法債務,便過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遷徙自由。不過也要注意法條中的「但書」:若義務人已經出境達二次以上,則即使欠款未達 10 萬元,仍可能面臨限制住居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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