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8 題
28 甲受僱於 A 海運公司擔任其唯一船舶「歐亞號」之船長。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遲未發放船長甲薪資,A 公司共積欠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薪資。該輪船於航行途中因船舶操作不當,碰撞到 B 海運公司所有之貨輪,導致該貨輪 200 萬元之損失。因「歐亞號」於事故後已不堪使用,殘餘物價值為 180 萬元。試問甲對「歐亞號」得因海事優先權優先受償之金額為何?
- A 甲優先受償,故甲得受償 100 萬元
- B 比例受償,故甲得受償 60 萬元
- C 平均受償,故甲得受償 90 萬元
- D B 公司優先受償,甲無法得到任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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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艘船剩下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所有賠償時,法律為了保障海員的生活權益與維護航行安全,在債權清償的「先後順序」上,會如何排列『船員薪資』與『對外財損賠償』的優先等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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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船長甲對A海運公司有100萬元之薪資債權,而B海運公司因船舶操作不當對A公司有200萬元之損害賠償債權,兩者皆屬於對「歐亞號」之海事優先權。依據海商法第29條規定:「屬於同次航行之海事優先權,其位次依第二十四條各款之規定。一款中有數債權者,不分先後,比例受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債權,如有二個以上屬於同一種類,其發生在後者優先受償。救助報酬之發生應以施救行為完成時為準。共同海損之分擔,應以共同海損行為發生之時為準。因同一事變所發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債權,視為同時發生之債權。」在法定位次上,船長之薪資債權順位優先於因船舶操作不當所致之損害賠償債權。由於甲之債權位次優先於B海運公司,且「歐亞號」殘餘物價值為180萬元,已足以全額清償甲被積欠的100萬元薪資,因此甲得就該船舶殘餘價值優先受償100萬元,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