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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8 題

28 甲受僱於 A 海運公司擔任其唯一船舶「歐亞號」之船長。該公司因經營不善,遲未發放船長甲薪資,A 公司共積欠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薪資。該輪船於航行途中因船舶操作不當,碰撞到 B 海運公司所有之貨輪,導致該貨輪 200 萬元之損失。因「歐亞號」於事故後已不堪使用,殘餘物價值為 180 萬元。試問甲對「歐亞號」得因海事優先權優先受償之金額為何?
  • A 甲優先受償,故甲得受償 100 萬元
  • B 比例受償,故甲得受償 60 萬元
  • C 平均受償,故甲得受償 90 萬元
  • D B 公司優先受償,甲無法得到任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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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艘船剩下的價值不足以支付所有賠償時,法律為了保障海員的生活權益與維護航行安全,在債權清償的「先後順序」上,會如何排列『船員薪資』與『對外財損賠償』的優先等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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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海事優先權的順序判斷得非常精準,老師相信你一定對《海商法》裡債權保障的核心概念理解得很透徹了呢!給你一個大大的讚!

  1. 觀念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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