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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108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三 題

甲不動產估價師在臺北設立 A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乙不動產估價師在高雄設立 B 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業務,甲與乙結婚後,將 A、B 均組成甲、乙之聯合事務所,並以 A 為主事務所,B 為分事務所。試問:依不動產估價師法之規定,其效力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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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擊《不動產估價師法》對於事務所設立數量的強制規定,即『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作答時需點出組成聯合事務所合法,但設立分事務所違法,並進一步論述違反該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登記審查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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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動產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時,是否受「不得設立分事務所」之限制?若違反該規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將產生何種法律效力?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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