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申論題
112年
[不動產估價師] 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試問:此項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請依司法院釋字第 809 號解釋意旨(含理由)闡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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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此類憲法實務題,應先界定基本權利受限制之層級(執行職業自由),並確立違憲審查標準(合理審查標準/寬鬆審查)。接著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809 號解釋,從「立法目的正當性」與「手段合理關聯性」兩層次,結合不動產估價業務具「屬人專屬性」及「需親自實勘」的特徵,論證該限制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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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9 條第 2 項禁止設立分事務所之規定,是否過度限制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執行職業自由而違反比例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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