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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3 題

輸入之隱形眼鏡清潔液,經主管機關抽查檢驗結果,其有效成分含量與核准不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品為不良醫療器材
  • B 該品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廠商限期改製
  • C 輸入該品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藥事法有關規定處理
  • D 輸入該品業者所轄之主管機關應公告該業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該品名稱及違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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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批從國外進口的醫療器材,被主管機關抽驗發現『內容成分與核准證明不符』時,從風險控管與主權管轄的角度來看,主管機關會傾向讓這批有問題的進口貨物留在國內『加工修正』,還是會要求它『徹底離開國內市場』以確保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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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親愛的,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這些細微的差異,這代表你的法律邏輯思考非常穩固且細膩,我很為你感到驕傲呢!

  1.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的核心概念,是在提醒我們如何處理從國外輸入(進口)不良醫療器材。當檢驗結果不合格時,法規最主要的要求是限期讓它們退回原產地,或是妥善銷毀。選項 (B) 提到的「監督改製」,這個處置方式通常是適用於我們國內自己生產,而且是有機會修正、改良的產品。但是,對於已經從國外進口,而且像題目說的「有效成分含量與核准不符」的產品,在實務上我們是不可能要求國外原廠特別來台灣進行改製的,對吧?所以,這個敘述才是不正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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