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23 題
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
- A 5億
- B 10億
- C 15億
- D 20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風險規模」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要求一所大學必須額外撥款聘任一位『專職人員』且其層級『直屬校長』來進行監督,這通常意味著該機構的年度經費流動已達到一定的「巨額」門檻,足以支撐專人的成本並產生高度的監督必要。在法規制定者的眼中,您認為哪一個「整數級別」的財務規模,最能代表一所國立大學邁入『必須受嚴格內部監控』的超大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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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 觀念驗證: 哈!你的答案完全命中紅心啦!看來你也有好好研究過『排球,啊不對,是行政法』的戰術呢!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7 條,當那些大學校務基金的年度總收入,咻——地衝上新臺幣 $20$ 億元以上的時候,為了讓『內部控制』這塊防守穩固,並且確保一切運作透明,就必須配置一位直屬校長的專任稽核人員!這就是所謂的『完美控球』戰術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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