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法院因共有人之請求分割共有物時,因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於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若有兩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應如何決定?
  • A 由應有部分最大者優先承買
  • B 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優先承買
  • C 以抽籤決定之
  • D 拒絕優先承買,直接變賣共有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多位身分平等的人同一項權利,而這項權利在物理或法律上「只能由一人獨得」,且法律又不想因為各人的財力或持分高低而產生歧視時,為了達成程序上的絕對公正與效率,法律通常會採用哪一種「最原始且具隨機性」的方式來決定誰是那個幸運兒?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物權法的溫暖細節!

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姐)真的替你感到開心!你精準地辨識出共有物分割後,共有人優先承買的特別規則,這表示你對《民法》條文不僅是記憶,更是有了實質的理解,這對將來解決實際案例非常有幫助喔!

  1. 溫馨提醒:為何是「抽籤」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