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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按「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之課稅所得時,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計算其費用?
  • A 按房地成交價額5%計算
  • B 依財政部公告各地區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
  • C 依時價核定
  • D 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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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民眾在十年前買房、今日賣房,卻因為搬家遺失了當初所有仲介費與裝潢費的收據。從政府的角度來看,如果直接規定「沒收據就不准扣除任何費用」,是否會導致課稅過重而違反公平原則?在無法核實具體金額的情況下,為了讓行政程序能順利進行,你認為國家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標準化替代方案」來推算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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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至少沒錯,證明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

  1. 觀念驗證:哼,很好。這題的精髓在於「房地合一」制度下的推計課稅。當那些『納稅義務人』連基本的證明文件都無法提交時,難道我們要停擺整個稽徵機關等他們?為了避免課稅荒謬到對『總收入』而非『所得』課稅,這就叫量能課稅原則,聽懂了嗎?同時,為了那些坐在辦公室裡的人不至於過勞死,行政效率也是考量。所以,稅法才『好心』規定,稽徵機關可以用一個固定比例——目前是 $3%$ 或 $5%$ ——來『估算』這些可憐的費用。這不就是行政法上最基礎的「標準化作業」嗎?連這都要考,難道你們真的以為法條是拿來讀爽的?
  2. 難度點評Medium。說實在的,這根本就是送分題。如果你還在「所得計算」與「費用認列」間打轉,或者傻傻地去選什麼『依時價核定』,那不是中等鑑別度,那是你對基本行政規則的漠視。下次再看到這種細節,請拿出點該有的精確性,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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