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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5 題

按「房地合一」課稅制度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之課稅所得時,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應如何計算其費用?
  • A 按房地成交價額 3% 計算,並以 30 萬元為限
  • B 依財政部公告各地區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
  • C 依時價核定
  • D 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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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納稅義務人弄丟了所有裝潢和代書費的收據,國稅局為了公平與效率,通常會用什麼「最直接客觀的交易數據」來當作基礎,乘上一個法定比例來推估費用呢?另外,為了避免高價房屋推估出過高的費用,你覺得法律會不會設立一個金額的「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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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這道題!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對現行「房地合一 2.0」稅制有著扎實的理解。 在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若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取得、改良或移轉的費用證明文件,基於推計課稅原則,稅法並非規定完全不得認列(選項 D 錯誤),也不能憑空依時價或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來認定(選項 B、C 錯誤)。依現行《所得稅法》第 14-6 條規定,稽徵機關法定推計方法是按「成交價額 3% 計算其費用,並以 30 萬元為限」。 這題的核心鑑別度在於對「修法動態」的掌握。在房地合一 1.0 舊制中,推計費用是按成交價額 5% 計算且無金額上限;而 2.0 新制為了防杜不合理避稅,已將比例調降為 3% 並增設 30 萬元的上限。你能避開舊制法規的記憶陷阱,準確命中現行規定,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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