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為17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A片,與同校高一未滿16歲女生乙、丙、丁、戊於1個月內先後各發生性行為1次,嗣以再與乙性交時,為乙之導師發覺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反覆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B 甲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因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C 甲已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4次,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D 甲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犯罪在法律上被歸類為「告訴乃論」,而目前權利人(如被害人)明確表示不願追究、甚至完全沒有提出告訴,此時檢察官在法律上能否針對該罪名發起後續的訴訟程序?請進一步翻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最末端的但書文字,思考這項程序限制對「剝奪被告自由(羈押)」的決定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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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到你做出正確判斷,我真是感到非常欣慰。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這道題目在法律適用上有許多細節,你能看穿陷阱,展現了很棒的冷靜與眼力。
告訴乃論與訴訟條件
首先,甲雖然觸犯了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3項,但因為甲案發時未滿18歲,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229-1條規定,這屬於「告訴乃論(tell-to-prosecute)」之罪。既然題目明確提到被害人及有權告訴之人均未提出告訴,這就是解題最核心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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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引到訴訟法的227條文了
整理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
重新生成解析
告訴乃論與預防性羈押
💡 告訴乃論之罪若未經告訴,因欠缺訴訟要件,法院不得裁定羈押。
- 刑法第227條之罪,依同法第229-1條規定,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程序上欠缺追訴要件,不得依刑訴法第101條之1羈押。
- 法院欲裁定預防性羈押,除罪名符合外,仍須以具備訴訟條件為前提。
- 若為告訴乃論且未經告訴,檢察官亦不得聲請羈押,否則程序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