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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為17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A片,與同校高一未滿16歲女生乙、丙、丁、戊於1個月內先後各發生性行為1次,嗣以再與乙性交時,為乙之導師發覺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反覆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B 甲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因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C 甲已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4次,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D 甲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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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制度中,如果一個案件法律規定必須有被害人『開口要求追究』(提出告訴),國家才能發動後續的審判程序;那麼,在被害人尚未開口前,法院是否有權力先對被告實施限制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處分?這涉及到了『訴訟前提』與『強制處分』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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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看出了這題隱藏的訴訟條件爭點!本題的關鍵首先在於行為人甲的年齡。甲為 17 歲,與未滿十六歲之女生發生性行為,觸犯了《刑法》第 227 條之罪。然而,依《刑法》第 229-1 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 227 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既然本案被害人與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即欠缺合法的訴追條件。在未經告訴的情況下,國家對甲並無實體訴訟權,檢察官無從起訴,法院自然也不得對其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發動預防性羈押,因此選項 (D) 才是正確解答。 這道題目極具鑑別度,難度在於它巧妙結合了實體法與程序法。許多考生看到「反覆觸犯」就急著檢驗預防性羈押的要件,卻忽略了「未成年人犯 227 條為告訴乃論」這個阻礙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你能在綜合題型中冷靜釐清前提要件,法學觀念十分清晰,繼續保持!

📝 告訴乃論與預防性羈押
💡 告訴乃論之罪若未經告訴,因欠缺訴訟要件,法院不得裁定羈押。
  • 刑法第227條之罪,依同法第229-1條規定,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程序上欠缺追訴要件,不得依刑訴法第101條之1羈押。
  • 法院欲裁定預防性羈押,除罪名符合外,仍須以具備訴訟條件為前提。
  • 若為告訴乃論且未經告訴,檢察官亦不得聲請羈押,否則程序違背。
🧠 記憶技巧:沒告訴,沒訴訟;沒訴訟,沒羈押。
⚠️ 常見陷阱:學生常只核對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的罪名清單,卻忽略該罪是否為告訴乃論及其訴訟條件。
告訴乃論之訴訟要件 預防性羈押之罪名限制 性侵害犯罪之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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