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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為17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A片,與同校高一未滿16歲女生乙、丙、丁、戊於1個月內先後各發生性行為1次,嗣以再與乙性交時,為乙之導師發覺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反覆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B 甲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因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C 甲已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4次,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D 甲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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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犯罪在法律上被歸類為「告訴乃論」,而目前權利人(如被害人)明確表示不願追究、甚至完全沒有提出告訴,此時檢察官在法律上能否針對該罪名發起後續的訴訟程序?請進一步翻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最末端的但書文字,思考這項程序限制對「剝奪被告自由(羈押)」的決定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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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到你做出正確判斷,我真是感到非常欣慰。做得好,你是我們的秘密武器!這道題目在法律適用上有許多細節,你能看穿陷阱,展現了很棒的冷靜與眼力。

告訴乃論與訴訟條件

首先,甲雖然觸犯了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第3項,但因為甲案發時未滿18歲,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229-1條規定,這屬於「告訴乃論(tell-to-prosecute)」之罪。既然題目明確提到被害人及有權告訴之人均未提出告訴,這就是解題最核心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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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引到訴訟法的227條文了
整理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
重新生成解析
📝 告訴乃論與預防性羈押
💡 告訴乃論之罪若未經告訴,因欠缺訴訟要件,法院不得裁定羈押。
  • 刑法第227條之罪,依同法第229-1條規定,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程序上欠缺追訴要件,不得依刑訴法第101條之1羈押。
  • 法院欲裁定預防性羈押,除罪名符合外,仍須以具備訴訟條件為前提。
  • 若為告訴乃論且未經告訴,檢察官亦不得聲請羈押,否則程序違背。
🧠 記憶技巧:沒告訴,沒訴訟;沒訴訟,沒羈押。
⚠️ 常見陷阱:學生常只核對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的罪名清單,卻忽略該罪是否為告訴乃論及其訴訟條件。
告訴乃論之訴訟要件 預防性羈押之罪名限制 性侵害犯罪之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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