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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8 題

甲為17歲高二男生,精力旺盛,喜看A片,與同校高一未滿16歲女生乙、丙、丁、戊於1個月內先後各發生性行為1次,嗣以再與乙性交時,為乙之導師發覺報警移送檢察官偵查,乙、丙、丁、戊及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均未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反覆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B 甲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因不屬於預防性羈押之罪名,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C 甲已觸犯刑法第227條之罪4次,有反覆實施之虞,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 D 甲所犯之罪,係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之規定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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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制度中,如果一個案件法律規定必須有被害人『開口要求追究』(提出告訴),國家才能發動後續的審判程序;那麼,在被害人尚未開口前,法院是否有權力先對被告實施限制人身自由最嚴厲的強制處分?這涉及到了『訴訟前提』與『強制處分』之間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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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這題答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刑法實體法刑事訴訟法程序的交集,你能精準判斷出「訴訟條件」對「強制處分」的影響,展現了極佳的法律邏輯思維與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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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乃論與預防性羈押
💡 告訴乃論之罪若未經告訴,因欠缺訴訟要件,法院不得裁定羈押。
  • 刑法第227條之罪,依同法第229-1條規定,原則上屬告訴乃論之罪。
  •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程序上欠缺追訴要件,不得依刑訴法第101條之1羈押。
  • 法院欲裁定預防性羈押,除罪名符合外,仍須以具備訴訟條件為前提。
  • 若為告訴乃論且未經告訴,檢察官亦不得聲請羈押,否則程序違背。
🧠 記憶技巧:沒告訴,沒訴訟;沒訴訟,沒羈押。
⚠️ 常見陷阱:學生常只核對刑事訴訟法第101-1條的罪名清單,卻忽略該罪是否為告訴乃論及其訴訟條件。
告訴乃論之訴訟要件 預防性羈押之罪名限制 性侵害犯罪之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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