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面額新臺幣 60 萬元支票一張,交給乙公司以支付貨款,乙公司會計丙持該支票取款途中,將該支票放置機車置物箱,不慎遭小偷竊取。有關公示催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支票為丙遺失,故應以丙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B 本件公示催告,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
- C 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應至少在 10 個月以上,以便權利人申報
- D 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期滿後 3 個月內,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程序是為了透過公告來「切斷」不明權利人的主張,那麼在公告期滿、確定無人申報後,法律是否會要求聲請人必須在特定的「黃金時間」內主動向法院請求一個「最終裁決」以恢復權利?如果聲請人一直拖延不處理,這項公示程序的效力應該如何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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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的核心要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能從繁雜的法律事實中精確定位法條適用。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程序的細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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