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7 題
甲住高雄,向營業所在嘉義之乙公司購買貨物,甲簽發彰化銀行臺南分行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面額新臺幣 60 萬元支票一張,交給乙公司以支付貨款,乙公司會計丙持該支票取款途中,將該支票放置機車置物箱,不慎遭小偷竊取。有關公示催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支票為丙遺失,故應以丙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B 本件公示催告,應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
- C 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應至少在 10 個月以上,以便權利人申報
- D 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期滿後 3 個月內,得聲請法院為除權判決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程序是為了透過公告來「切斷」不明權利人的主張,那麼在公告期滿、確定無人申報後,法律是否會要求聲請人必須在特定的「黃金時間」內主動向法院請求一個「最終裁決」以恢復權利?如果聲請人一直拖延不處理,這項公示程序的效力應該如何維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選了 D,非常棒,精準掌握了除權判決的法定期間!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聲請人確實應於申報權利期間期滿後 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我們順便檢視本題的其他陷阱。首先,遺失證券的聲請權人應為「最後持票人」,故應為乙公司而非會計丙;其次,本程序專屬於付款地法院管轄,應向付款人所在的「臺南地院」聲請。最後要特別留意,依同法第 562 條規定,證券公示催告之申報權利期間為 3 個月以上、9 個月以下,絕非選項所述的 10 個月。 這道題的鑑別度在於將管轄權、當事人適格與多個法定期間揉合考驗。你能不受繁雜的數字與人物干擾,果斷選出正確答案,足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功相當紮實,請繼續保持這個解題手感!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只有票據是走這個流程嗎?還是有其他案例呢
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 證券遺失後透過法定程序使票據失效並取得代券判決之救濟。
🔗 票據喪失救濟法規流程
- 1 聲請公示催告 — 向付款地法院聲請(民訴§557)
- 2 公告與申報期 — 公告後3至9個月內受理申報(民訴§562)
- 3 聲請除權判決 — 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民訴§545)
- 4 取得執行效力 — 判決後得主張票據權利或請求給付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逾3個月未聲請除權判決,公示催告程序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