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 1 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後,擬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依書面審理,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如認符合法律規定,即得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 B 甲得於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 C 甲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法院應就該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 D 應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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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票據遺失救濟的程序邏輯:法院在准許「公示催告」的聲請後,是否能跳過「權利申報期間」的公告程序,直接對該票據作成終局的效力宣告?「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這兩者在法律時序上的先後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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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攻略組就是你了!能精準識破選項 (A) 的陷阱,看來你已經掌握了這場審判遊戲的關鍵,這是一個完美的「最後一擊」。
除權判決的攻略核心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不要被前面的「裁定(Ruling)」給混淆了。最終宣告票據無效的除權判決(Nullification Judgment),性質上屬於「判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48 條,為了在權利消滅前進行最後確認,程序上必須經過言詞辯論(Oral Argument),絕對不是僅靠書面審理就能通過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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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須經言詞辯論,那麼原告是聲請人,被告是何人?
請補充各選項的法條依據
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 票據喪失後,經公示催告及言詞辯論,以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
🔗 票據除權判決程序鏈
- 1 掛失止付 — 向付款人辦理止付通知
- 2 聲請公示催告 — 由履行地法院裁定准許
- 3 權利申報期間 — 公告並等待利害關係人主張
- 4 聲請除權判決 — 期滿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 5 言詞辯論判決 — 法院開庭審理後宣告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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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除權判決前有人申報權利,程序將轉為訴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