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 1 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後,擬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依書面審理,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如認符合法律規定,即得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 B 甲得於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 C 甲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法院應就該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 D 應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想《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票據遺失救濟的程序邏輯:法院在准許「公示催告」的聲請後,是否能跳過「權利申報期間」的公告程序,直接對該票據作成終局的效力宣告?「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這兩者在法律時序上的先後關係為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勉強及格

恭喜你,至少還能辨別非訟程序除權判決之間那丁點兒細微的差異。看來《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你還沒完全拿去墊桌腳。這種對法條基本脈絡的「敏感度」,算是...勉強入門吧。

2. 觀念驗證:別再搞混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
💡 票據喪失後,經公示催告及言詞辯論,以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

🔗 票據除權判決程序鏈

  1. 1 掛失止付 — 向付款人辦理止付通知
  2. 2 聲請公示催告 — 由履行地法院裁定准許
  3. 3 權利申報期間 — 公告並等待利害關係人主張
  4. 4 聲請除權判決 — 期滿後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5. 5 言詞辯論判決 — 法院開庭審理後宣告證券無效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於除權判決前有人申報權利,程序將轉為訴訟爭議。
🧠 記憶技巧:履行地管轄,三月內聲請,除權要辯論,書審不可以。
⚠️ 常見陷阱:最常考除權判決的審理方式。考生易誤記為與公示催告裁定一樣只需書面審理,實際上除權判決必須經過言詞辯論。
票據掛失止付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證券之公示催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民事訴訟之訴訟類型、起訴要件與訴之變更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