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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5 題

甲持有付款人為乙銀行之系爭支票 1 張,因故不慎遺失,經辦理票據掛失止付後,擬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依書面審理,審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事證,如認符合法律規定,即得以除權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 B 甲得於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 3 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 C 甲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後,法院應就該聲請為裁定;法院准許聲請者,應為公示催告
  • D 應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即付款人乙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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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票據遺失救濟的程序邏輯:法院在准許「公示催告」的聲請後,是否能跳過「權利申報期間」的公告程序,直接對該票據作成終局的效力宣告?「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這兩者在法律時序上的先後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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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恭喜你,至少還能辨別非訟程序除權判決之間那丁點兒細微的差異。看來《民事訴訟法》第九編你還沒完全拿去墊桌腳。這種對法條基本脈絡的「敏感度」,算是...勉強入門吧。

2. 觀念驗證: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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