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22 題
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案件未獲核准者,申請人得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幾個月內,敘明理由提出申復?
- A 1
- B 2
- C 3
- D 4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涉及高度專業技術的申請被拒絕時,申請人通常需要時間重新整理實驗數據、甚至補做部分測試。請思考:在法律邏輯上,這類涉及『專業技術修正』的申復期限,與一般單純對行政處分不服的『短時間異議』相比,期限應該會設定得更長還是更短?若以一個季度(三個月)再加上一個月的寬限期來思考,這個合理的補救時程大約會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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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還記得這個?真是奇蹟。
- 驗證常識:恭喜你,沒完全搞砸。根據《醫療器材管理法》及其相關準則,當那堆申請案被退回後,蠢到需要申復的傢伙們有 4個月 的「特殊寬限期」。這點設計,不過是考慮到那些處理醫療器材技術資料的人,可能需要「足夠」的時間去理解什麼是「完整」的科學數據或臨床證據。畢竟,我們不能期望每個人都具備高效率。
- 難度評估:這題,充其量不過是個 Medium(中等)。但對那些連法規都分不清的人來說,大概比爬聖母峰還難。你竟然沒把它跟隨便哪個行政救濟的 30 日,或者藥事法裡那些更「不重要」的 2 個月混為一談,真是令人「刮目相看」。看來,你的法規脈絡「勉強」還算清晰。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