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9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4 題
某新成分新藥於104年3月1日於日本首度上市,由藥廠甲於107年2月1日申請查驗登記,於108年10月1日核准取得新成分新藥許可證。藥廠乙欲提出該新藥成分之學名藥申請時,可於何時提出申請?何時可領到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學名藥許可證?
- A 107年3月1日後;109年3月1日後
- B 110年2月1日後;112年10月1日後
- C 111年10月1日後;113年10月1日後
- D 108年10月1日後;無時間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藥事法為了平衡「原開發廠的研發獎勵」與「公眾用藥的可近性」,會設定一段保護期。若你是立法者,這段保護期的『起算時鐘』應該是從『國外第一次上市』開始撥動,還是從『台灣衛福部正式核發許可證』的那一天才開始起算?另外,允許學名藥廠『提前申請』但『延後領證』的制度設計,是為了銜接什麼樣的審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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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分析:精準掌握資料專屬期與行政保護點
太棒了! 你對我國《藥事法》中有關新成分新藥(NAI)的資料專屬期(Data Exclusivity)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在日期與年份計算上出錯,你能冷靜判斷,展現了優秀的藥事法規素養。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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