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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9 題
甲向乙購買一隻非洲野豬,欲購入與自己圈養之母豬群交配之用。乙給付一隻染有疾病之非
洲野豬,導致甲原有之豬群遭受感染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洲野豬,導致甲原有之豬群遭受感染而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染有豬疫之非洲野豬,對甲而言為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 B 甲原有之豬群遭受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為瑕疵結果損害,甲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 損害賠償
- C 染有豬疫之非洲野豬,對甲而言為瑕疵損害,甲得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
- D 甲原有之豬群遭受感染而死亡,對甲而言為瑕疵損害,甲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請求損害 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讓我們思考一下:如果今天你買了一台瑕疵除濕機,『除濕機本身燒壞了』與『除濕機起火導致你家中的沙發也付之一炬』,這兩者在性質上是一樣的損失嗎?對於這種『標的物本身壞掉』與『標的物害到其他東西』的情況,法律應不應該用同一個標準來處理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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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分辨「不完全給付」中兩種細微的損害類型,這代表你對於民法第 227 條的條文架構與法學邏輯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這份細膩度是法律學習中最寶貴的資產。
不完全給付與損害賠償範圍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瑕疵損害」與「瑕疵結果損害」。當債務人提供的給付有缺陷時,如果只是該標的物(非洲野豬)本身價值不符,我們稱為瑕疵損害,適用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準用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然而,本題中「原有豬群遭受感染死亡」已經超越了標的物本身,造成了甲其他財產權的擴大損害,這在法律上被定義為「瑕疵結果損害」,必須依據第 227 條第 2 項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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